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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958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德勇审 判 员  刘贵芳人民陪审员  盛 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卜凡秀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