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方云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方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执行人方云翠,女,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方云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再审,撤销本院(2012)玄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且再审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玄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 烈执行员 姚志龙执行员 顾本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