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建辉、黄平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建辉,黄平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金川南大道。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建辉,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黄平如,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2011)干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建辉及其妻子刘茵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刘茵名义存于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旷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