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汪某与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40号原告:汪某,女。被告:沙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