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正峰塑胶有限公司与金华市瑞林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正峰塑胶有限公司,金华市瑞林工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温州市正峰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艳。被告:金华市瑞林工具厂。法定代表人:陈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正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瑞林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正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州市正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聪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