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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陈怀志,王世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陈怀志,王世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2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917-8。负责人欧建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怀志,女,汉族,1956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世德,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陈怀志、被告王世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曼霞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