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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闫柏峰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重字第1号公诉机关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佰峰,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住吉林省大安市。曾因斗殴,于1997年被大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30日,被大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500.00元,于201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凯,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安市人民检察以(2014)大检刑诉字第118号起诉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闫佰峰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并案处理,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闫佰峰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亚东审 判 员  王立秋人民陪审员  腾 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英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