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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晓敏诉文禄锦、文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敏,文禄锦,文彪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唐晓敏。委托代理人解会蓉。被告文禄锦。被告文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敏诉被告文禄锦及被告文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