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秦桂兰与刘成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兰,刘成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640号原告秦桂兰,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猛,北京隗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玉,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兰与被告刘成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桂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桂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秦桂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万会兵人民陪审员 郭玲玲人民陪审员 鲁自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