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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翁法执补字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泽宇与马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宇,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翁法执补字424-1号申请人王泽宇,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马明,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翁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翁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翁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代发工资卡(账号为6215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代发工资卡(账号为6215xxxxxxxxxx)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马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代发工资卡(账号为6215xxxxxxxxxx)存款zzz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0605025zzzzzzzzzzz)。三、将被执行人马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代发工资卡(账号为6215x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