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白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桂珍与赵灵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珍,赵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珍,女,汉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赵灵,男,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白法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赵灵及时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执行款的给付事宜自行解决,申请人刘桂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朝鲁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