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与孝义市义和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孝义市义和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地址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路1号嘉瑞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徐宇翔,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继忠,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孝义市义和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耀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诉被告孝义市义和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人民陪审员 任玉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