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4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49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