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045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段学安,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朋,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媛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