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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蔡建国与项菊香、项淑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穴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书稿拟稿人核稿人院长对内意见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67号原告:蔡建国。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项菊香。被告:项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国与被告项菊香、项淑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建国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建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