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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于双印诉吉林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印,吉林市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1504号原告:于双印,男,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某单位退休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辛立成,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连友,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36号。法定代表人:白辉英,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旭明,该院法律顾问。原告于双印与被告吉林市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双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双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双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双印负担。审 判 长 ?邓恒岩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梅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红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