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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谭庆亚与董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亚,董圣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谭庆亚,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圣来,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庆亚与被告董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庆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谭庆亚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永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