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谭庆亚与董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庆亚,董圣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谭庆亚,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董圣来,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庆亚与被告董圣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庆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谭庆亚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永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