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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子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电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子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电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30号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子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电亚,该公司经理。被告:娄电亚,1960年6月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子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电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1308元由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建权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陈献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仝海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