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郁品祥与谢美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品祥,谢美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郁品祥。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品祥与被告谢美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品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品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郁品祥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代理审判员 朱莲花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