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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沐川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童万友与胡宗文、李秀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巫世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万友,胡宗文,李秀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巫世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童万友,女,汉族,生于1954年4月1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宗文,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被告:李秀菊,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1层。负责人:游丽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天麟,该公司员工。被告:巫世红,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万友诉被告胡宗文、李秀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巫世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万友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原告童万友负担。审判员  张宁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