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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侯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德义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婚后半年之内提出4次离婚,在原告怀孕后,2月因为房贷首付问题被告提出离婚,3月左右因为原告没有同意被告弟媳妇住进家里,被告第四次提出离婚,并向原告父亲发短信说明离婚,态度坚决,在原告怀孕期间断绝生活来源,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偿还借原告母亲的10000元借款用于归还婚前的债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属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现怀孕七个月,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2008年开始交往,2013年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结婚,婚后感情良好,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怀孕七个月,双方确认婚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债权,债务有借原告母亲的10000元,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发生矛盾,应正确对待,及时沟通,原告现怀有身孕,被告应多加关心照顾,双方在婚续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有争吵现象,但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举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廷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