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胡七珍与林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七珍,林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3-2号申请执行人胡七珍,女,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昊,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七珍与被执行人林昊(2014)汀民初字第31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店面一间,现已被本院查封,等待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8000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