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江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泽轩、刘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川A*****号“比亚迪”牌微型轿车,超速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71号门斑马线处时,将正沿斑马线通过公路的被害人罗某某撞到,造成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1时51分,罗某某经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所驾车辆案发前在该路段的行驶速度约为51-53km/h;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车祸致全身多处骨折,胸腹腔内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罪行。事后,被告人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的近亲属人民币90000元,并获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1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被害人罗某某的户籍信息,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出诊登记本,死亡病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收条,谅解书,证人魏某、杜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对川A*****号微型轿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川A*****号微型轿车的相关技术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监控视频,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致1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惩罚。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0000元,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贺海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