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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肖玉芹与王正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玉芹,王正跃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907号原告肖玉芹,女,46岁。委托代理人赵洪如,滨海县滨海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正跃,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玉芹与被告王正跃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玉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玉芹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跃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玉芹撤回对被告王正跃的起诉。案件受事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玉芹承担。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