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芦正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芦正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71号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东大街1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892757-4.法定代表人:吴文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玉夫,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樊东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芦正兵,驾驶员。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芦正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原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