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81号原告:董某,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