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彭友容与郑爱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友容,郑爱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彭友容。被执行人郑爱生。申请执行人彭友容与被执行人郑爱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友容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郑爱生给付赔款人民币2036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爱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爱生给付赔款6500元,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郑爱生下欠彭友容13876元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5000元,余款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此,本案符合终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郑爱生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