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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泓怡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泓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泓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409813-4。法定代表人:姜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贵龙,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彩萍,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张泓怡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终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泓怡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泓怡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泓怡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皓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