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领花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久福堂食品店劳动争议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领花,南京市鼓楼区久福堂食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孟领花,女,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久福堂食品店,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狮子桥**号。经营者章勇。申请执行人孟领花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久福堂食品店劳动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宁鼓劳人仲案(2015)第2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久福堂食品店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为申请人补缴2012年2月10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撤销宁鼓劳人仲案(2015)第240号仲裁裁决书,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鼓劳人仲案(2015)第24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齐晓东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