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肖邦志与肖邦志、边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肖邦志,边远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4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纺机路33号。负责人:虢春华,该行行长。被告:肖邦志。被告:边远芳。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诉被告肖邦志、边远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邦志、边远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5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城支行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