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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贾林华与楼正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林华,楼正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贾林华。被告:楼正福。原告贾林华为与被告楼正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楼正福支付原告人工工资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楼正福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正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6月间,原告贾林华为被告楼正福在南通市通州区南山湖项目工地上从事圆顶盖瓦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楼正福尚欠原告贾林华人工工资37000元,并于2013年6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讨,被告楼正福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正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林华工资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楼正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