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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胡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534-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徐庆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颖慧,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健,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胡健名下价值383362.5元(叁拾捌万叁仟叁佰陆拾贰元伍角)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乌鲁木齐市融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徐庆玲名下新AXR1**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手续一套(车架号WVGA397P7BD025021);二、查封、冻结被告胡健名下价值383362.5元(叁拾捌万叁仟叁佰陆拾贰元伍角)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