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陆振华与上海友邦电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振华,上海友邦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139号原告陆振华。被告上海友邦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陆振华诉被告上海友邦电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振华、被告上海友邦电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麟坤、夏冰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振华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进入被告处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年薪不低于20万,工资于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整月工资。2015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未经说明将其降职为由提出离职,原告最后工作至2015年1月12日。现原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1月12日工资7,576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8月10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6,666.90元;3、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0.15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月至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被告上海友邦电源有限公司辩称:接受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进入被告处担任总经理,具体负责被告处的日常管理。原告最后工作至2015年1月12日,当月工资未结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实际发放工资为13,413.93元。在仲裁庭审中,原告陈述其系因被告拖欠工资、未经说明直接降职,故于2015年1月9日提出离职。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被告支付原告:1、2015年1月1日至1月13日期间工资9,848.09元;2、2013年8月10日至2014年8月1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0元;3、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610.82元;4、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0,000元。2015年2月28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286号裁决书,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1月9日期间的工资4,317.13元;2、驳回了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裁决书、工资单、仲裁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工资,原告作为被告的总经理,在被告处工作了较长时间,应该清楚自己的工资情况,故本院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实际发放金额计算被告的工资,即13,413.93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最后工作至2015年1月12日,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12日工资4,934元(13,413.93÷21.75×8)。原告一直主张其工资为年薪20万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2014年1月至12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自2010年8月1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9日至8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依据,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陈述,其系以被告拖欠工资、未经说明直接降职为由提出离职,并非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友邦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4,934元;二、驳回原告陆振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振华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久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尤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