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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恒与廖芬华与廖伟深与熊维永与海口宜欣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海口宜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熊维永,廖伟深,廖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887-1号原告李恒。委托代理人刘溪,海南知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宜欣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维永。被告熊维永。被告廖伟深。被告廖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与被告海口宜欣瑞商贸有限公司、熊维永、廖伟深、廖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于本案立案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廖伟深名下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豪苑路X幢2栋X幢XXX房。原告李恒以其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东门街XX号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改字第HKXXX**号)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李恒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恒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东门街XX号X幢XXX房(房产证号:海房改字第HKXXX**号)。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麦名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