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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中辉,赵中光,廖克飞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中辉,赵某光,廖某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中辉,男,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光,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料乡村,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被告人廖某飞,男,1989年8月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所。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中辉、赵某光、廖某飞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中辉、赵某光、廖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赵中辉伙同被告人赵某光、廖某飞三人驾车从东莞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某村实施盗窃。当日20时许,决定对18-1栋301室实施盗窃。赵中辉利用下水管爬到三楼,并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房间圆形不锈钢防盗窗中间的钢条夹扁,然后进入房间进行盗窃;赵某、廖某负责在旁边主要路口看风。赵中辉盗走房间客厅茶桌上摆放的汪某一部宏基笔记本电脑和沙发上放着的田某的一部三星平板电脑,然后顺着下水道,逃离现场后销赃,三人平分赃款。2015年2月11日,赵中辉、赵某光、廖某飞再次到深圳市宝安区兴围村准备作案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窃的三星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460元。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均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中辉判处七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对赵某、廖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并有汪某、田某的陈述,作案工具钳子(照片),前科判决、被告人身份资料,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资料,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中辉、赵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积极参加共同犯罪,且事后平分赃款,故应认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中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中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赵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廖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冰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