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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陆树洲与平果县新安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树洲,平果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陆树洲。委托代理人:黄武华,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平果县新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忠灵,镇长。申请执行人陆树洲与被执行人平果县新安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果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已经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所欠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陆树洲亦同意结案,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399号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