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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70号原告:李强,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建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