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强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70号原告:李强,男,198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建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