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梁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汪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梁某,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委托代理人余习林,武汉市新洲区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桂某,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柳艳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光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