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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1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13023号申请人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沈奕延,董事长。申请人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XXX;金额10万元;付款人西瑞克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威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30日;到期日2015年5月30日;付款行民生银行西二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焕祥代理审判员  龚 星人民陪审员  武丕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