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浩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陈浩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邹艳妮。被执行人陈浩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新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浩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96040元及利息,并支付受理费人民币1117.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浩旋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浩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