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廷爱、丁杏花等与张宁、李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爱,丁杏花,张二芬,王某,张宁,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王廷爱,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和顺县李阳镇后峪村人。原告丁杏花,女,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和顺县李阳镇后峪村人。原告张二芬,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箕城镇银郊村人,个体工商户。系受害人王远之妻。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张二芬,系原告王某之母。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宁,男,1985年1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县。被告李欣,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现住。委托代理人郭文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宁,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审查,受害人王远入住的和顺县隆缘商务会所是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廷爱、丁杏花、张二芬、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俊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