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关于纪先兵与碑亭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93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先兵,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纪先兵。被执行人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碑亭子村委会),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碑亭子村。法定代表人郭河,职务主任。关于纪先兵与碑亭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并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