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调确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粱聪明与罗俊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粱聪明,罗俊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252号申请人粱聪明。申请人罗俊炜。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粱聪明与申请人罗俊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粱聪明与申请人罗俊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罗俊炜应给付申请人粱聪明工程款110000元,该工程款于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5年7月21日前给付36000元;于2015年10月14日前给付22000元;于2015年12月14日前给付22000元。二、若申请人罗俊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粱聪明有权就申请人罗俊炜尚欠的工程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