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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占海与被执行人杨丽娟、毛羽叁、张梦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占海,杨丽娟,毛羽叁,张梦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邓占海被执行人杨丽娟被执行人毛羽叁被执行人张梦冬申请执行人邓占海与被执行人杨丽娟、毛羽叁、张梦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13年4月14日做出的(2013)丰证经字第4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13年4月14日做出的(2013)丰证经字第48号公证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海龙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雷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