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建松与蒋彩凤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松,蒋彩凤,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松,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彩凤,女。被执行人刘大伟,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新密市岳村镇任岗村双桥**号。吴建松与蒋彩凤、刘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13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09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彩凤、刘大伟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