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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6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起,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博账号,在其租借的本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室放置计算机,召集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以参赌人员在该赌博账号洗码量的千分之十二比例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使用用户名“hdll09”及密码“whc195672”登陆上述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等。2015年3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本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任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并查获人民币12,430元及涉赌计算机1台。经查,2015年3月7日至3月10日间,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501,45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童某某、余某某、陈甲、陈乙、冯某某、祝某某、高甲、高乙、陈丙、戎某、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陆某某的证言,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账号部分明细情况的电脑截屏,案发现场、查获的人民币12,430元及涉赌计算机1台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某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人民币12,430元、赌具计算机1台均予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