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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云峰与张文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峰,张文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刘云峰,农民。被告张文化,农民。原告刘云峰与被告张文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文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峰诉称,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承包的徐水县西湖景鸿、被下关小学、前所营小区的钢筋工程,找到原告让原告跟随他一起干活,每天工资150元,原告就去了,工程干完以后,被告欠下原告工资2500元,并于2015年2月17号打下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文化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了徐水县西湖景鸿小区商品住宅楼的部分施工工程。2014年4月,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做钢筋工,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50元。原告实际工作5个月左右。期间,原告分多次在被告处支取部分工资。2015年2月17日,被告张文化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欠刘云峰工资2500元,张文化(捺印),2015.2.17”。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方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持由被告张文化书写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张文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尾欠工资25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5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云峰工资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文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文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