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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XX与被告张XX、长岭县长岭镇XX部、吉林省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长岭县长岭镇XX部,张XX,吉林省XX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徐XX,女。委托代理人李XX,女。被告长岭县长岭镇XX部。负责人刘XX,男。被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XX公司。负责人尹XX。委托代理人尹X,男。原告徐XX与被告张XX、长岭县长岭镇XX部、吉林省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