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XX与被告张XX、长岭县长岭镇XX部、吉林省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长岭县长岭镇XX部,张XX,吉林省XX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56号原告徐XX,女。委托代理人李XX,女。被告长岭县长岭镇XX部。负责人刘XX,男。被告张XX,男。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XX公司。负责人尹XX。委托代理人尹X,男。原告徐XX与被告张XX、长岭县长岭镇XX部、吉林省XX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常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