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谢炽明与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谢炽明,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炽明,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吴国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陈辉。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谢炽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77号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0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谢炽明与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谢炽明向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本案最终的支付款项。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确认已收到谢炽明人民币10000元,其中5890元是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此前执行所得,余款人民币4110元在双方签收调解协议时当场支付。二、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放弃其在本案中的其他主张,双方均不再就本案向对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6元,由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与谢炽明各负担313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俊莲审 判 员 覃信群代理审判员 林锐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志遥高宝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