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法蒙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晏学才、晏婷烨与张耀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学才,晏婷烨,张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蒙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晏学才,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晏婷烨,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晏学才,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晏婷烨的父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耀荣,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学才、晏婷烨与被执行人张耀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耀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晏学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晏学才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64199.91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蒙执字第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张耀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晏学才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冉成文审 判 员  宋文彬审 判 员  欧阳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秦应军 来自: